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4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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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执4519号案件名称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执4519号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吴俊。委托代理人:袁媛,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514101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8309293.28元、鉴定费274800元;(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282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红审判员 戴伟审判员 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睿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执4519号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吴俊。委托代理人:袁媛,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利息514101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8309293.28元、鉴定费274800元;(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282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成都新西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红审判员 戴伟审判员 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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