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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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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10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郑海飞;李永诚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营业场所: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10610。负责人:蒋承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特别授权代理),银行员工。被告: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经开区东冶老基地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RYTDOE。法定代表人:郑海飞。被告:郑海飞,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被告:李永诚,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郑海飞、李永诚、贵州梵领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5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负担。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秦 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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