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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02执4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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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执423-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洛市木材公司;商洛市木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02执423-1号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木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社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姜淑芹,董事长。商洛市木材公司与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02民初110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洛市木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洛市木材公司补偿金183333元,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6548.07元、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该公司位于商洛市商州区XX街XX号XX房产(房产证号:201XXXXXXXX)在18608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依法向陕西万事诚成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杨 丹 峰                  审 判 员     涂 传 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席    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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