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渝与湘潭市岳塘区天都娱乐厅、冯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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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37号案件名称
赵渝与湘潭市岳塘区天都娱乐厅、冯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渝;湘潭市岳塘区天都娱乐厅;冯焱;唐娜;袁威;许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37号申请人:赵渝,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姣姣,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天都娱乐厅,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43号湘电依科铂宫1单元2层0201001。经营者:冯焱。被申请人:冯焱,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唐娜,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威,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庆,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渝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赵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天都娱乐厅、冯焱、唐娜、袁威、许庆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赵渝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1430100900000002022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渝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天都娱乐厅、冯焱、唐娜、袁威、许庆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赵渝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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