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任廷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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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9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任廷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任廷禹;虞思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3民初2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人民南路8号。负责人:林昆,该公司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廷禹,男,1972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虞思会,女,197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与被告任廷禹、虞思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饶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磨虹冰书 记 员 严红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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