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8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809号案件名称
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1809号原告: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董慧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川,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晨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魏昂,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原告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天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西安澜海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建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2021)陕0122执715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任廷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9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