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绍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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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60号案件名称
黄绍东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绍东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60号被执行人:黄绍东,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绍东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21年5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绍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10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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