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泰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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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62号案件名称
珠海市国泰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珠海市国泰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国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侨光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培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国泰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479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国泰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涉及IPTV业务,属于广播权范畴;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国泰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华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华视公司主张国泰公司未经华视公司许可且未向华视公司支付任何报酬,擅自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动物世界》的在线播放服务。根据本案现阶段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主张等查明的事实,涉案点播服务具有交互式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国泰公司上诉称涉案点播服务系属于广播权范畴,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华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珠海市国泰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夏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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