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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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39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被申请人:汪士亮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39号申请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经营者:王金涛,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汪士亮,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与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布尔津县金涛机电建材店提供被申请人汪士亮在布尔津县征收办的布尔津县XXXX(不动产证号:XXXX)房屋征收补偿款72137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汪士亮在布尔津县XXXX(不动产证号:XXXX)房屋征收补偿款7213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741.37元,由被申请人汪士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阿尔曼 巴合提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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