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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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75号案件名称
刘英、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英;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75号原告:刘英,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李质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刘英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雪铃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75号原告:刘英,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工业港。法定代表人:李质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成都一三五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刘英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雪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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