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会、舒城县*安局其他(公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2021)皖1523行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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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行初60号案件名称
杨传会、舒城县*安局其他(公安)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传会;舒城县*安局案件缘由
其他(公安)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523行初60号 原告杨传会,女,汉族,1942年11月7日出生,住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安局,住所地舒城县桃溪路与万佛湖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9546。 法定代表人崔勇,局长。 出庭负责人:黄学镇,舒城县*安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后明,舒城县*安局南港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蔡宗霞,舒城县*安局辅警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会诉被告舒城县*安局户籍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传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传会负担。 审 判 长 伍龙兵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贠守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智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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