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1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1291号案件名称
沈佳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沈佳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1291号被执行人沈佳佳,男,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关于本院执行沈佳佳罚金一案,本院(2019)苏0723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沈佳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就此案进行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00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公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能扣划被执行人小额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刻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山审 判 员 葛海涛审 判 员 梁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陶 威书 记 员 赵晨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