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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强、杨钢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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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强、杨钢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邓强;杨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强,男性,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杨钢,男性,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邓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1024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钢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2435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恢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强,男性,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杨钢,男性,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邓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1024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钢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2435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恢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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