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强、杨钢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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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强、杨钢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强;杨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强,男性,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杨钢,男性,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邓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1024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钢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2435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恢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强,男性,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杨钢,男性,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邓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1024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钢其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息2435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1)川1024执恢6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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