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付堂、孙晓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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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566号案件名称
翟付堂、孙晓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翟付堂;孙晓黎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566号原告:翟付堂,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孙晓黎,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翟付堂与被告孙晓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翟付堂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付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付堂撤诉。审判员 段婧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曲含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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