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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付堂、孙晓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03民初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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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民初3566号
  • 案件名称

    翟付堂、孙晓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翟付堂;孙晓黎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03民初3566号原告:翟付堂,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孙晓黎,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翟付堂与被告孙晓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翟付堂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付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付堂撤诉。审判员  段婧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曲含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计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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