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人民法院、张涛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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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延长县人民法院、张涛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延长县人民法院;张涛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涛涛。本院在执行延长县人民法院与张涛涛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涛涛缴纳罚金5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张涛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涛涛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涛涛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涛涛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4、被执行人张涛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涛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21年9月18日,因被执行人张涛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因被执行人张涛涛无法查找,无法对其实施关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执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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