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林、郑祖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6民初4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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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6民初4861号案件名称
李贵林、郑祖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贵林;郑祖斌;周德超;罗小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6民初4861号原告:李贵林,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镇宁县。被告:郑祖斌,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告:周德超,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罗小彬,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李贵林诉被告郑祖斌、周德超、罗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李贵林以被告已给付材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李贵林承担。审 判 长 何贵荣人民陪审员 冯 云人民陪审员 张加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 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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