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术碧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何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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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365号案件名称
何术碧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何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术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何进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365号 原告:何术碧,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东(系原告何术碧之长子),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何进锋,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烈,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与晋江大桥交叉处西北侧东海泰禾广场11.11a号楼商业106、107、22层、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6893773F。负责人:姜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术碧与被告何进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何术碧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术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术碧撤诉。案件受理费675.72元,减半收取计337.86元,由何术碧负担。 审 判 员 代孝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蓉 书 记 员 陶袁瑶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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