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4民初20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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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372号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2037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某,女。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某,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中铁沈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洪某某,被告中铁沈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沈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中铁沈阳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10,000元。事实与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XXXXXXX号图片的著作权人,拥有其著作权,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前述图片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前述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中铁沈阳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张。富昱特公司认为中铁沈阳公司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合法权益,富昱特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审理中,因中铁沈阳公司已删除了涉案图片,故富昱特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为3,800元,包括律师咨询费、调查费、公证费800元,其余6,200元为侵权赔偿金。中铁沈阳公司辩称:第一、富昱特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2018年6月进行公证取证,法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3日,富昱特公司已丧失了胜诉权;第二、富昱特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昱特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三,中铁沈阳公司转载的文章中含有涉案作品,但该作品在文章中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起到点缀作用,转载的文章阅读量非常小,阅读的对象也是内部职工,不存在商业目的,属于合理使用,文章也早就删除,并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影响。第四,涉案作品拍摄于2000年,相似的图片在网络上随处可见,不具有保值功能。富昱特公司假借维权,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富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记载,域名为XXXXXXXXX.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所有。2016年5月6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等。前述的全部或部分作品展示于富尔特公司所属的www.XXXXXXXXX.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XXXXXXXXX.com.tw);富尔特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独家授权富昱特公司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以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该授权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涉案图片拍摄日期2000年3月20日,图片内容为拨打双盘的手。富昱特公司官网上亦展示有涉案图片,涉案图片编号为XXXXXXX,网络发表日为2000年7月20日,版权为IMAGEMORECO.,LTD。图片上下方中央印有“IMAGEMORE”字样的水印,图片下方有著作权声明。2018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6054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中铁沈阳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在微信公众号“沈阳铁路”发表的《[强基达标提质增效]V展-“百个‘金点子’”山海关站减速顶修旧利废》一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经比对,中铁沈阳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下方无“IMAGEMORE”字样的水印。微信号“XXXXXXXX”、微信名“沈阳铁路”账号主体为中铁沈阳公司。另查明,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以(2021)沪0104民诉前调8069号立案予以调解。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公证书、庭审录音录像等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在创意、构图设计、主题内容等方面均体现出制作者在自主意识下的选择、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涉案图片公开刊载于富昱特公司网站上,并标有“IMAGEMORE”水印,图片下方亦有富尔特公司相关版权及授权声明,同时富昱特公司还提供了该图片的底片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富昱特公司经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中铁沈阳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沈阳铁路”上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中铁沈阳公司已删除了涉案图片,富昱特公司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中铁沈阳公司关于其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的意见,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富昱特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先以调解立案,故富昱特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赔偿金额,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中铁沈阳公司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富昱特公司对其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律师咨询、调查费,因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富昱特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虽未提供公证费发票,但富昱特公司在本案提供的证据中有公证书存在,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500元;二、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红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林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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