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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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694号案件名称
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合万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694号申请人:杨博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颖,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重庆合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升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合万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博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变更为(2021)津0319执13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博撤回变更申请。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 力审 判 员 薛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凌飞书 记 员 丁腾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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