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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玉泉、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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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812号
  • 案件名称

    柴玉泉、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柴玉泉;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812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冯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理,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玉泉,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玉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95699.55元及违约金3348.88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要求按0.5‰每天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3、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柴玉泉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方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回购指定的车牌,并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另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用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以(2021)陕03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柴玉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柴玉泉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柴玉泉因贩卖毒品罪于陕西省杨凌监狱服刑,本案应当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崔文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黎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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