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麻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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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冀0184执1033号案件名称
张朋、麻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朋;麻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张朋,男,1981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麻孟,男,1979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朋与麻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以(2021)冀0184执保149号冻结了被执行人麻孟名下的银行存款,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麻孟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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