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引祥、刘如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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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89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引祥、刘如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引祥;刘如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889号之一 原告刘如晓,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苏引祥,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晓与被告苏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晓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晓撤回对被告苏引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如晓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利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胡彦青 书 记 员 云 珍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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