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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芳、曾澍湘与过枫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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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4334号
  • 案件名称

    徐芳、曾澍湘与过枫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徐芳;曾澍湘;过枫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4334号原告:徐芳,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原告:曾澍湘,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英,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枫,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伶,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芳、曾澍湘与被告过枫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徐芳、曾澍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芳、曾澍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曾澍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9元,由原告徐芳、曾澍湘负担。审 判 员  侯 钧法官助理  朱慧琴书 记 员  张轩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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