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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月青、张永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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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55号
  • 案件名称

    许月青、张永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许月青;张永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许月青,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虎,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月青与被执行人张永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月青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月青以与被执行人张永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许月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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