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月青、张永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55号案件名称
许月青、张永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月青;张永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许月青,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虎,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许月青与被执行人张永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月青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月青以与被执行人张永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许月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2020)辽0303民初632号之一 下一篇 徐芳、曾澍湘与过枫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4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