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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祝遵西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4民初4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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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民初4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祝遵西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4民初403号之二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延津水泥厂院内。经营者:孙洁宁,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被告:祝遵西,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告:栾晓军,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与被告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审判长  李树全审判员  郭会芳审判员  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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