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祝遵西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4民初4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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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4民初403号之二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祝遵西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4民初403号之二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游览路延津水泥厂院内。经营者:孙洁宁,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被告:祝遵西,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告:栾晓军,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董事长。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与被告祝遵西、栾晓军、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新诚建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祝遵西、栾晓军的起诉。审判长 李树全审判员 郭会芳审判员 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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