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利、鹤壁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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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204号案件名称
杨万利、鹤壁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万利;鹤壁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利,男性,1970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鹤壁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中段新都汇小区13号楼3楼309室。法定代表人:郝玉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万利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或者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政审判员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雅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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