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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陵、何才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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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463号
  • 案件名称

    吴陵、何才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陵;何才容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463号原告:吴陵,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1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才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吴陵与被告何才容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吴陵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陵负担。审 判 员  王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甜甜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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