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志梅与王景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0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018号案件名称
单志梅与王景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单志梅;王景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单志梅,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教委楼。委托代理人:单丽,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拜泉镇文化路和悦尚都4号楼6单元401室。电话号码15331844666。被执行人:王景余,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志梅与被执行人王景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继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译阳、王彩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940号 下一篇 李建、王义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4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