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60号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21)川0106民初17260号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当事人原告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6栋3单元1号,公司员工。被告被告:王茜,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工农巷9号1号楼1单元402室。撤诉经过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裁定事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书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盛秋红、王海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663号 下一篇 刘译阳、王彩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