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秋红、王海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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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2663号案件名称
盛秋红、王海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盛秋红;王海州;李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2663号原告:盛秋红,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住襄城县。原告:王海州,男,汉族,1964年11月19日生,住襄城县。被告:李磊,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秋红、王海州诉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秋红、王海州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秋红、王海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秋红、王海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秋红、王海州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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