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占霞、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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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732号案件名称
董占霞、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占霞;高翔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2号原告:董占霞,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村民,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高翔,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郑河村村民,住该村曹圩组86号。 原告董占霞与被告高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董占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占霞以“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占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占霞负担。 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永锋书记员 陕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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