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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占霞、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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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732号
  • 案件名称

    董占霞、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占霞;高翔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2号原告:董占霞,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村民,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高翔,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郑河村村民,住该村曹圩组86号。        原告董占霞与被告高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董占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占霞以“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占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占霞负担。        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永锋书记员    陕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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