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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光、李书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460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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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460之一号
  • 案件名称

    王宇光、李书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宇光;李书堂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460之一号申请人王宇光,男,197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李书堂,男,1997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宇光与李书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敏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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