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光、李书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460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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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460之一号案件名称
王宇光、李书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宇光;李书堂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460之一号申请人王宇光,男,197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李书堂,男,19973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王宇光与李书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敏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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