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邓中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8执恢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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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恢771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邓中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邓中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8执恢7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中玉。关于被执行人邓中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8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18执恢7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绍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胜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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