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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赵璟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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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博、赵璟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博;赵璟卓;马海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之三申请人:马海荣,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凯,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赵璟卓,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博,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马海荣与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110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名下价值361188.03元的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马海荣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海荣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璟卓、张博名下价值361188.03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敏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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