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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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930号案件名称
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930号被执行人: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淮,董事长。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罚金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81刑初10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二十万元。因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送达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破产案件进程及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6月9日,我院收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邮件,包含(2016)豫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16)豫01破申1号关于指定河南方欣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2019)豫01破30号民事裁定书。二、2021年7月14日,我院向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发函,请其依法对本案罚金予以登记,并将破产案件中涉及该罚金清偿的事项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我院。但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至今未向本院回函。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罚金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罚金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亚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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