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磊与孙琴文、孙喜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18号
  • 案件名称

    高磊与孙琴文、孙喜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磊;孙琴文;孙喜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高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迎宾路08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410010096。被执行人孙琴文,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8808020964。被执行人孙喜文,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88080209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磊与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陕0627民初6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磊4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冻结。4、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纳入信人黑名单,并向孙琴文、孙喜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