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磊与孙琴文、孙喜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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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18号案件名称
高磊与孙琴文、孙喜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磊;孙琴文;孙喜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高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迎宾路08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410010096。被执行人孙琴文,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8808020964。被执行人孙喜文,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88080209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磊与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陕0627民初6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磊4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冻结。4、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孙琴文、孙喜文纳入信人黑名单,并向孙琴文、孙喜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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