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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燕与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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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11号
  • 案件名称

    齐燕与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齐燕;尚志国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11号原告:齐燕,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国,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齐燕与被告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燕撤回对被告尚志国的起诉。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何英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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