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燕与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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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911号案件名称
齐燕与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齐燕;尚志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911号原告:齐燕,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国,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齐燕与被告尚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志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燕撤回对被告尚志国的起诉。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何英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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