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亭荣、景志金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15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1591号
  • 案件名称

    赵亭荣、景志金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卫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亭荣;景志金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赵亭荣,女,汉族,1935年6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被执行人:景志金,男,汉族,1958年8月17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亭荣与被执行人景志金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卫辉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1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