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亭荣、景志金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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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1591号案件名称
赵亭荣、景志金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亭荣;景志金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1591号申请执行人:赵亭荣,女,汉族,1935年6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被执行人:景志金,男,汉族,1958年8月17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亭荣与被执行人景志金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卫辉市人民法院(2021)豫0781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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