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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大明、曾天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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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18号
  • 案件名称

    钟大明、曾天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钟大明;曾天驷;陈坤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18号申请人:钟大明,男,1952年7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曾天驷,男,1966年4月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陈坤彰,女,1964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钟大明与被告曾天驷、陈坤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大明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到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以36万元为限,并要求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钟大明以自有的房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大明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36万元为限。二、如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则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房产或车辆予以查封;如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车辆、房产已经不存在或被轮后查封,则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36万元为限。三、对申请人钟大明提供的、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坐落于隆昌市XX街XX号的、权证号为川(2019)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续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吉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兰云天书 记 员 钟春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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