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大明、曾天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6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618号案件名称
钟大明、曾天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大明;曾天驷;陈坤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618号申请人:钟大明,男,1952年7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曾天驷,男,1966年4月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陈坤彰,女,1964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钟大明与被告曾天驷、陈坤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大明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到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以36万元为限,并要求进行网络查控。申请人钟大明以自有的房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大明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36万元为限。二、如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上述银行存款不足,则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房产或车辆予以查封;如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车辆、房产已经不存在或被轮后查封,则对被申请人曾天驷、陈坤彰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金额以36万元为限。三、对申请人钟大明提供的、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坐落于隆昌市XX街XX号的、权证号为川(2019)隆昌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等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续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吉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兰云天书 记 员 钟春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继成、张立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575号 下一篇 黄建满、赵延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