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继成、张立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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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575号案件名称
侯继成、张立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侯继成;张立海;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575号原告:侯继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立海,男,1965年5月1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219号天津中心8层835。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3号创展大厦14层CDEF室、17层ABCL室、18层BCD室及23、24层。负责人:齐小兵,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娟,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继成与被告张立海、被告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侯继成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继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琳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该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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