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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郭树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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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151号
  •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郭树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郭树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大街十字东侧。负责人:厍文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发守,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郭树涛,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树涛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案件款196980.89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郭树涛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辆管理管理部们查询其车辆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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