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171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1717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陈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7172号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马街道1号。法定代表人:曹敏,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啊苦里火,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萍,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结果:本案按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悦静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17172号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马街道1号。法定代表人:曹敏,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啊苦里火,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萍,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结果:本案按成都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悦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