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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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486号案件名称
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东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486号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11层1105号。法定代表人:孙继熊,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东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雪铃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486号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11层1105号。法定代表人:孙继熊,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东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万物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雪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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