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欣、田管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797号案件名称
向欣、田管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向欣;田管超;王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向欣,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田管超,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眉山市彭山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欣与被执行人田管超、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军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向欣,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田管超,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眉山市彭山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欣与被执行人田管超、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7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建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2执恢1705号 下一篇 王亚贤与杨宪春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7104执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