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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子兴、胡晓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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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7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沈子兴、胡晓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沈子兴;胡晓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2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子兴,男,194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晓杰,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沈子兴与被执行人胡晓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沈子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9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晓杰向申请执行人沈子兴支付执行款848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000元、案件执行费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27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范焱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缪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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