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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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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9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799号原告: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R0BF5Y。法定代表人:朱新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梦,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313X6。法定代表人:张文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掌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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