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仲小曼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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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458号案件名称
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仲小曼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仲小曼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458号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支路31号2楼221号附38号。负责人:郭曰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小曼,女,1996年3月4日,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与被告仲小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怡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458号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赛云台北支路31号2楼221号附38号。负责人:郭曰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小曼,女,1996年3月4日,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与被告仲小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乾易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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