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海军与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5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539号
  •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海军;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539号原告:郭海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蕾,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军与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海军撤回对被告阳泉市常青美食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审 判 员  贾   常   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聚保书记员王亨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