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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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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062号
  • 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明;周新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文明,男,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新军,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文明、周新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文明、周新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柯审判员 尹建刚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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