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刚、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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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312号案件名称
程刚、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程刚;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312号 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胡文彬,系公司经理。被告:程刚,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居民。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哲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雄书 记 员 李 晨 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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